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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对国内网站备案工作的安排,位于中国国内机房运行着的所有的网站都必须进行备案登记,登记工作由网站所在服务器的接入服务商代理办理或者网站所有者自行办理,无论您的网站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在这次集中备案工作中全部需要进行备案登记;无论您的网站以前是否备过案或是注册过ICP经营许可证的,在这次集中备案工作中也全部需要进行重新登记。
    因此,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让所有客户顺利完成备案提交,中国诺网针对大家都关心的备案问题做出此专题,希望能给大家在备案的途中效绵薄之力,大家也可以通过在线提问的方式,我们的备案专员将及时解答您的疑问。同时,请随时关注我们备案专题,了解最新行业动态,中国诺网将全程协助您完成网站备案。
  BBS论坛备案相关内容  

1、论坛为什么要进行 BBS 登记备案?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否则,属于非法经营。

2、论坛没有进行BBS登记备案的后果?
违反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3 、论坛如何办理BBS登记备案手续?
(1)论坛进行BBS专项登记备案的必备条件
首先,申请BBS证必须申请ICP证或者进行ICP备案。
ICP 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 。
ICP 证的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4)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6)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7)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8)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9)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0)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11)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ICP备案: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ICP备案的申请条件: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备案材料真实、齐全、备案网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接着,在办理完毕 ICP 证或者 ICP 备案后,才可以申请 BBS 登记备案。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2)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 BBS 登记备案申请

(3)BBS登记备案的流程及办理时间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时限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在 60 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时限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其审批流程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相同;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其审批流程与通用审批流程图相同。

(4)BBS备案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 BBS 证(BBS审批备案)应当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1、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项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
    3、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
    4、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单位名称及机房地址。
    5、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提供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6、在申请书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四)提供四项制度。
    1、版主负责制度
    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
    3、规则张贴制度
    4、栏目明确制度
  (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 BBS 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
  (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
  (九)已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BBS登记备案应当建立的相关制度
BBS证(BBS审批备案)应当建立的相关制度
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申请开办BBS应建立下述各项制度,未建立如下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不予批准BBS。
  (一)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文化艺术类留言板、网民聊天室、IT行业布告板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对已开设的BBS的应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需填写BBS版主资料登记表)。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三)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四)规则张贴制度。
    1、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画面,该画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措施。
    1、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坚持对用户贴文上网实行先审后发制度,进一步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和手段,对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2、严格落实记录保存制度,应当记录所提供的电子公告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
    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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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最新动态 [顶部]
2月24日前,关闭所有未取得备案号网站
    工信部近日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全量网站清理及备案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家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于2月24日16:00前 关闭所有尚未获得备案号的存量网站......
提醒用户清理网络违法信息及网站备案通知
    为了配合全国组织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凡是在我司租用国内空间、托管服务器的用户请严格执行自检自查,一旦发现网站从事或存在违法信息,我们将立即关闭,不再开启和提供任何服务......
推进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请各位站长监督好网站信息安全,检查好网站代码严谨性及安全性,并积极与我司技术部门相关技术配合,把相关站点目录权限合理地配置,以防被黑客利用发布违法信息影响您的站点正常运作......
各省、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咨询热线号码 [顶部]
序号 名称 备案咨询热线
1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0311-12300
 0311-86699039
 0311-86859958
2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028-87013129
3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0898-66533681
 0898-66533682
4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0531-82092828
5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020-87626810
 020-87628386
6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025-85039806
7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0971-8588284
8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029-88333377
9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027-83519726
10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0351-8788032
 0351-8788039
11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0471-6684145
 0471-6684170
12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0891-6329494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0771-2628411
 0771-2639992
14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0551-5680606
15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023-68960878
 023-12300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0951-12300
17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022-60351158
18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0451-53005815
19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0431-8925397
20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0791-6218176
 0791-6252504
21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0731-2338652
 0731-2338625
22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0931-4501253
 0931-4501254
23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021-63905006
24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0371-65795110
 0371-65795119
 0371-65330166
25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0591-28355716
26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0871-3557966
27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0571-87078277
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0991-5858733
29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0851-12300
 0851-5624224
30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024-86581199
31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010-6331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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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以上资料仅供参考,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可以先拨打相关部门的电话进行咨询;或者通过网络查询相关部门的网站信息,获取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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